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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62号令予以公布,并于同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调整了安全技防设施的安装范围和标准 为加强旅馆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提高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根据本市强制性地方标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规定,设有15间以上客房、50个以上床位或者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明确了旅馆工作人员实行实名登记 旅馆对招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于用工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完善了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一是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规定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二是删去了《旅馆住宿登记簿》登记报送等不符合当前管理现状和要求的内容,采用了将旅客登记信息上传到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做法; 三是采纳市民意见,增加一款关于对旅客个人信息的保密规定,明确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住宿登记过程中获得的旅客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泄露。 ■健全了寄存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旅客在寄存物品时,应当主动配合旅馆办理寄存物品的查验登记手续。旅馆应当严格执行寄存物品的登记、领取和交接手续,并可根据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在登记时对寄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不予寄存。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疑似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细化了可疑物品的范围 |
来源:东方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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